本标准的范围包括以木材、玻璃和金属制造的各种款式的家具。
1 评定标准
1.1 对人造板材的要求:
产品所使用的人造板中游离甲醛的释放量必须小于30.0mg/100g。
1.2 对涂料的要求:
1.2.1 产品不得人为添加含有甲醛、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合物,产品中所带入的杂质含量均小于10000mg/kg。
1.2.3 产品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由产品原材料带入的重金属总含量小于500mg/kg(以铅计)。
1.2.4 产品中游离TDI的含量必须小于5000mg/kg。
1.3 对粘合剂的要求:
1.3.1 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重金属含量必须小于500mg/kg。
1.3.2 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甲醛含量必须小于500mg/kg。
1.3.3 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的含量均应小于1000mg/kg。
1.3.4 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的含量均应小于100mg/kg。
1.3.6 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苯酚的含量必须小于500mg/kg。
1.4 对金属的要求:
产品的金属镀层不得使用含有氰化物的电镀液。
1.5 对玻璃的要求:
产品中不得使用含铅玻璃。
1.6 对原木的要求:
1.6.1 产品中原木的使用率不得小于75%。
1.6.2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木必须标明原木的原产地。
1.7 对面料的要求:
1.7.1 面料中甲醛含量小于300mg/kg。
1.7.2 面料中浸出液PH值在4.0-9.0之间。
1.7.3 面料中可提取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As(砷) Pb(铅) Cd(镉) Cr(铬) Cr(五价) Co(钴) Cu(铜) Ni(镍) Hg(汞)
限值 1.0 1.0 0.1 2.0 不得检出 4.0 50.0 4.0 0.02
1.7.3 面料中杀虫剂残留量应小于1.0mg/kg。
1.7.4 面料的色牢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耐水 耐汗液 干摩擦 湿摩擦限值 3 3-4 4 2-3
1.7.5 面料不得经过有氯漂白处理。
1.7.6 面料不得添加五氯苯酚和2,3,5,6-四氯苯酚。
1.7.7 面料不得使用可分解为附录A列出的有毒芳香胺染料的偶氮染料,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
2 检验方法
2.1 技术内容2.1的要求按GB/T 17657-1999中4.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2 技术内容2.2.4的要求按《聚氨酯清漆(分装)》(HJ2454-9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3 对于技术内容2.2.1、2.2.2、2.2.3、2.3、2.4、2.5、2.6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方式来完成。 3.4 面料中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的检验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2.5 面料中甲醛含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2912.1-1998中确定的方法。
2.6 面料中浸出液pH值的规定采用GB/T 7273-1987中确定的方法。
2.7 面料中可提取重金属残留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17593-1998中确定的方法。
2.8 面料中杀虫剂残留量规定的检验采用DB22/T 141-1997、DB22/T 142-1997、DB22/T 143-1997、DB22/T 144-1997中确定的方法。
2.9 面料中偶氮染料的规定检验采用GB/T 17592.1-1998中确定的方法:检出限为20mg/kg。
2.10 面料中色牢密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3920-1997、GB/T3922-1997和GB/T 5713-1997中确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