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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常识:什么是碳金融

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碳金融市场 

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0亿美元,四年时间增长了60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27亿吨。巴克莱资本环境市场部总监预言,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搭建全球交易平台

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并的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展开合作,宣布共同建立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这个被命名为BlueNext的交易平台以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为主,并计划在2008年的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最终涉足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2月18日,作为首个交易京都议定书碳排放配额的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意味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无疑也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一种肯定。

事实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区域性的“碳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二氧化碳排放权早已在多个交易所里登堂入室。时值今日,以减排二氧化碳为主要标的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已经顺利运行了三年之久,欧盟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d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参与碳交易,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这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专门从事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而由于二氧化碳为矿物燃料的衍生品,欧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合同则多数在现有的能源交易所挂牌,这些交易所希望借由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来套利,从客观上也促进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量的增长。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等同于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那么在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内挂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迈出了市场化的第一步。

以欧洲气候交易所为例,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然后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被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出售”套利。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配额。类似银行的记账方式,配额能通过电子账户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过交易的商品变成了联合国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这种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欧洲气候交易所还于2005年4月推出了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了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客观上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交易产品的丰富使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成交额与成交量逐年稳步攀升。2005年,欧洲气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7亿吨,价值50亿欧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亿吨,交易额突破100亿欧元;2007年15亿吨,成交额接近200亿欧元。

金融机构介入做大规模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的愈发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除了最早规定的造纸、金属、热能、炼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个行业的12000家企业积极投身其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最初金融机构只是担当着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也有一些基金看准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升值潜力而直接投资。欧盟排碳配额从2004年12月的不到9欧元上扬至2006年4月的最高32欧元,虽然中间也经历了较大的震荡,但是16个月里250%的增长幅度也让基金尝到了甜头。

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二氧化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让私人投资者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零售商品的兴趣也与日剧增。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

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各机构都竞相招兵买马。

私募股权投资的新乐土

从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演变中不难发现,他们的注意力已经从最初的以配额为基础的排放交易向减排项目融资转变。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的同时,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正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热点。投资者往往以私募股权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种减排项目,甘冒高风险的代价期待高额回报。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减排项目,并用由此而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联合履行机制的运作基本相同,只是减排项目多设立在东欧和前苏联国家。从经济角度分析,无论是清洁发展机制还是联合履行机制都有效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而从环保角度而言不仅实现了减排温室气体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双赢”甚至“三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显示,自实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洁发展机制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持续攀升。

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国,但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长且申批手续繁复、项目初期的不确定性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碳资产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缩短资金投入周期。而对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项目一样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因此当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且价格波动趋于平稳之后,“碳资产”的双重收益模式自然赢得了基金的青睐。此外,“碳资产”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与非能源类的商品市场也关联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对冲传统投资的风险。

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亿美元。根据法国Caisse des DépÔts银行气候部的统计,自2003年以来,类似性质的基金以每年10只的数量在增长。世行与各国政府联手推出多只基金,私人投资公司MissionPoint于2006年12月发行的首只碳基金在12个星期里就完成了3.35亿美元的募集指标。截至2007年11月,专门投资于碳资产的基金数量已经达到了58只,规模超过70亿欧元。尽管如此,项目供应量仍然无法满足形形色色的投资需求,仅仅只有半数募集的资金实现了投资。

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样也能说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资产越来越多地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法国Caisse des Dép??ts银行气候部的数据显示,直到2004年末,类似世行基金这类由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资本所投的减排项目仍占到了总项目的半数以上。私人资本出于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一般只是小规模地参与这类基金,形成所谓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随着2004年底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政策障碍进一步扫清,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2005年4月,欧洲首只私人资本组成的欧洲碳基金从14家金融投资机构中募得了1.42亿欧元。同年底,私人资本在减排项目上的投资总额已经全面超越了政府机构主导的资本。并且在2007年,私人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也超过了后者。私人资本的踊跃参与加快了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进一步走向了成熟。

国内碳金融

3.1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3.2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3.3兴业银行碳金融实践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至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十一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多亿元;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处理项目。该公司成功引进加拿大技术,并升级开发出适用于城市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的3R循环利用技术,将原先直接排放大气的温室气体沼气作为能源回收利用,于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场(一期)成功实施,当年在联合国注册成为CDM项目。由于该公司属于“轻资产”型的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规模小、经营收入少、资产负债率高、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二期项目拓展的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通过传统的贷款运作加以满足。为解决传统贷款模式遭遇的融资难题,兴业银行运用创新的思路和项目融资模式,侧重考察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作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根据项目实施的现金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还款期限,使还款时间与现金流收入规模、时间匹配,较好地解决企业还款压力问题。最终为该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万元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该项目的实施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16万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该笔项目融资的成功运作,体现了兴业银行在环境金融创新中,节能减排贷款模式的新突破,标志着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扩展到“碳金融”领域,也为今后探索碳保理等新兴业务奠定了基础。

3.4发展碳金融的机制调整与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推动政策研究。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

(四)培养中介市场。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五)构建激励机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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