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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的误区

  车祸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积极对伤者、财产采取抢救措施,是肇事驾驶人应尽的义务。可一些人在车祸发生后不能理智面对现实,很容易步入处理误区,由此最终其面对的往往是得不偿失、事与愿违的结果。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笔者选取几则真实的案例,主人公的结局或许对个别心怀别念的人有所裨益。
  驶离现场又返回,虽然“有理”亦担责。
  5月19日清晨,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北岔河村严某驾驶自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着本村几位村民受雇去邻县的一个村给人安装天花板。途经一弯道转弯时,对面一速度很快的摩托车突然偏离了自己的车道,因两车相距太近,严某躲避不及两车撞在了一起,当场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死亡。眼见祸从天降,目瞪口呆的严某在极度惊慌中思忖反正事故的发生不是自己的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赶紧驾车驶离了现场。逃离途中,严某心情是复杂的,未泯的良知以及想到可能被查到的严重后果,使他越来越销蚀了继续逃下去的胆气,在逃跑了两三公里后他又重返现场,并与同车的几位村民订立了攻守同盟。但最后还是败露。应该说这是一起责任很明确的事故,正常情况下严某根本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其逃离现场的行为造成原始现场被破坏,他承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受害人共计4万余元。
  救人心切本无错,自身权益莫轻忽。
  8月13日,莒南县某单位司机郇某驾驶本单位小型汽车在城区一路口,不慎与一擅闯交通信号的摩托车相撞,当郇某停下车时,见摩托车驾驶人王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赶忙上前询问,王某自知理亏,当即表示没有事情,让郇某尽管走就是,自己没有大碍。但郇某见王某步态不稳,并出现呕吐现象,于是急忙驾驶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孰料王某因伤重于第二天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郇某急于对受害人王某进行救治,便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致使原始现场变动,且事发现场没有电子监控设施,鉴于受害人已经死亡,郇某所言乃一面之词,无法确定事实真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郇某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仅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且因受害人为城镇户口且家中上有年迈的双亲须要赡养,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需要抚养,经过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郇某依法赔偿了王某亲属35万余元的事故赔偿金。倘若事故发生后其能及时报警并妥善保护好现场,不动用自己的车辆而是借用其他车辆或拨打急救电话,不仅可免除牢狱之灾,而且其付出的赔偿金数额要少得多。
  本是车祸受害人,擅自扣车输官司。
  6月3日上午,杜某驾驶摩托车载女朋友在一村村通公路上行驶中,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出租车发生挂擦事故,造成摩托车摔倒,杜某及其女友多处皮肤擦伤,其中杜某左小指轻微骨折。事故发生后,杜某打电话叫来了亲戚朋友多人,将肇事车辆扣至一亲戚处;在协商私了过程中因杜某漫天要价未成。之后,出租车驾驶人许某报案并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但杜某将肇事车藏匿且人亦避而不见,直至20天后被抓获。因杜某及其女友的医疗费用仅千余元,而被其非法扣车所造成的出租车方运营损失3000余元,最后,法院判决杜某倒赔给车方2263.75元。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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