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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工作

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能较长时间悬浮于气体中的固体微粒。

(一) 粉尘的分类

粉尘可以根据许多特征进行分类。按照通常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 按粉尘的成分分

(1) 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石灰石粉尘等)、金属性粉尘(如铅、锌、锰、铜、铁、锡粉尘等)和人工无机性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石墨、玻璃粉尘等)。

(2) 有机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烟草、茶叶粉尘等)、动物性粉尘(如兽毛、毛发、骨质、角质粉尘等)和人工有机粉尘(如TNT炸药、有机染料粉尘等)。

(3) 混合性粉尘,是指上述两种或多种粉尘的混合物。混合性粉尘在生产环境中会常常遇到,如铸造厂用混砂机混碾物料时产生的粉尘,既有石英砂和黏粉尘,又有煤尘;又如用砂轮机磨削金属时产生的粉尘,既有金刚砂粉尘,又有金属粉尘。

2. 按粉尘的颗粒大小分

(1) 可见粉尘,用眼睛可以分辨的粉尘,粒径大于10μm。

(2) 显微粉尘,在普通显微镜下可以分辨的粉尘,粒径为0.25~10μm。

(3) 超显微粉尘,在超倍显微镜或电子显微镜下才可分辨的粉尘,粒径小于0.25μm。

3. 从卫生学角度分

(1) 呼吸性粉尘,《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GB16225—1996)规定:呼吸性粉尘系指采集的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而且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的采集率为50%。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者称为呼吸性矽尘。由于呼吸性粉尘能进入人的细支气管到达肺泡,并沉积在肺部,故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最大。

(2) 非呼吸性粉尘。

此外,还可以分为有毒粉尘(如锰粉尘、铅粉尘等)、无毒粉尘(如铁矿石粉尘等)和放射性粉尘(如铀矿石粉尘等)。

4.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

(1) 落尘。散入大气中的粉尘,粒径大于10μm的很快落回地面,称为落尘。

(2) 飘尘。散入大气中的粉尘,粒径小于10μm的叫做飘尘。飘尘中有相当一部分比细菌还小,它可以几小时、几天、甚至几年浮游在大气中。这些微细粉尘一般具有很强的呼附能力,很多有害气体、液体或某些金属元素(如镍、铬、锌等)都能吸附在其上,随着人的呼吸而被带入肺部深处或黏附在支气管的管壁上,引起或加重呼吸器官的各种疾病。另外,飘尘还会降低大气的可见度,促使烟雾的形成,使太阳辐射的传递受以影响。

5. 按燃烧和爆炸性质分

(1) 易燃易爆粉尘,如煤粉尘、硫磺粉尘等。

(2) 非易燃易爆粉尘,如石灰石粉尘等。

6. 按生成原因分

(1) 粉尘,指因机械过程而产生的固体粒子,如用破碎机破碎矿石时产生的粉尘即属此类。

(2) 烟尘,指因物理、化学过程而产生的固体粒子,如锅炉或水泥煅烧窑废气中的烟尘即属此类。

如无特殊说明,用粉尘这一名词作为总称,也包括烟尘。

(二) 粉尘的产生

许多工业生产部门,例如冶金行业的冶炼厂、烧结厂、耐火材料厂;机械行业的铸造厂;建材行业的水泥厂、石棉制品厂、砖瓦厂;轻工行业的玻璃厂、陶瓷厂;纺织行业的棉纺厂、麻纺厂;电力行业的火力发电厂;化工行业的橡胶厂等等在生产过程中均产生大量粉尘。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固体物质的机械破碎过程,如用破碎机将矿石破碎或用球磨机将煤块磨成煤粉。

2. 固体表面的加工过程,如用砂轮机磨削刀具或用喷砂清理黏附在铸件表面的黏砂或氧化皮。

3. 粉粒状物料的贮运、装卸、混合、筛分及包装过程,如用皮带机和提升机转运物料或向料仓卸料。

4. 粉状物料的成型过程,如用压砖机对模具中的粉料进行冲压使之成型。

5. 物质的加热和燃烧过程,以及金属的冶炼和焊接过程,如煤在锅炉中燃烧后所产生的烟气就夹着大量粉尘。锅炉每燃烧1t煤可产生3~11kg的粉尘排放物,而冲天炉每熔化1t铁水平均要产生7kg粉尘排放物。

(三) 粉尘的危害

1. 对人体的危害

一个成年人每天大约需要19m<sup>3<sup>空气,以便从中取得所需的氧气,如果工人工作地点(又称作业点或工作区)的空气中含有大量粉尘,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工作的工人吸进肺部的粉尘量就多。当吸入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能引起肺组织发生纤维化病变,使肺部组织逐渐硬化,失去正常的呼吸功能,发生尘肺病。

当前,在全国工业企业中,职业危害最严重的是粉尘危害。据1996年统计,尘肺病占全国职业病构成的61.8%,居各种职业病之首。

尘肺具有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的特点,是一种严重的职业性疾病。尘肺的发病时间长短和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的粒径大小和人体吸入量。个人身体状况和个人防护好坏对尘肺的发病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这种病在世界各国还没有很理想的治疗方法,现有治疗尘肺的药物只能减轻尘肺病人的痛苦,延缓尘肺病的发展,而不能使肺组织已形成的纤维化病变消散。因此,尘肺病不仅严重地危害着工人的健康与生命,给劳动者本人和家庭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还极大地破坏生产力,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妨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对生产的影响

空气中的粉尘落到机器的转动部件上,会加速转动部件的磨损,降低机器的精度和寿命。有些小型精密仪表,若掉进粉尘会使部件卡住而不能正常工作。粉尘对油漆、胶片生产和某些产品(如电容器、精密仪表、微型电机、微型轴承等)的质量影响很大。这些产品一经玷污,轻者重新返工,重者降级处理,甚至全部报废。尤其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其元件最细的引线只有头发直径的1/20或更细,如果落上粉尘就会使整块电路报废。粉尘弥漫的车间,会降低可见度,影响视野,妨碍操作,降低劳动生产率,甚至造成事故。有的粉尘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3. 对环境的影响

我国工业和生活窑炉每年排入大气的烟尘有2000×10<sup>4<sup>t,此外,还有大量通风系统排出粉尘。据统计,大中型水泥企业排入大气的粉尘约占水泥产量的10%;炼钢电弧炉每冶炼1t金属可产生6~12kg的粉尘排放物;一台蒸发量为10t/h的工业锅炉,每天约有500kg粉尘排入空气中。如果不对工厂排出的含有大量粉尘的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就会严重污染大气,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排入大气的粉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飘尘,它可以几小时、几天甚至几年浮游在大气中。飘尘一般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很多有害气体、液体或某些金属无素(如镍、铬、锌等)都能吸附在其上,随着人的呼吸而被带入肺部深处或黏附在支气管壁上,引起或加重呼吸器官的各种疾病。1952年12月在英国首都伦敦发生的“烟雾事件”,许多人吸入大气中以飘尘为“载体”的二氧化硫,以致在两个星期内造成4000多人死亡。另外,飘尘还会降低大气的可见度,促使烟雾的形成,使太阳辐射能传递受到影响。

(四) 粉尘的标准

为了对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和工厂排放的有害物浓度(或排放量)加以控制,便于对危害程度不同的粉尘作业进行分级治理,我国分别制定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简称卫生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简称粉尘作业分级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简称排放标准)。

1. 卫生标准

在1989年由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中,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粉尘的部分列于表9—1中。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人工作地点是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期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表9—1 工作地点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注:①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和动植物性粉尘。

制定卫生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工人和居民的安全及健康。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是衡量生产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设计和评价防尘防毒设施及其效果的依据。它是以工矿企业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对工人健康状况的长期观察,以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主要依据制定的。一般认为,只要使工人工作地点的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规定,工人在此环境中即使长期工作,也不会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病。

2. 粉尘作业分级标准

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1986年发布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GB5817—86)的简称。这个标准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尘气体的总体积,以升/(日·人)表示],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将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为5级:0级危害、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分级表见表9—2。表中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系指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表9—2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生产作业场所内工人接触粉尘危害程度大小的依据。制定分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便于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粉尘作业分出轻重缓急,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防尘技术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以逐步减轻职业危害,最终达到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该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和引起化学中毒的粉尘,也不适用于矿山井下作业。

3. 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是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使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监督的依据。排放标准的规定是以卫生标准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作为依据的。即从烟囱排出的有害物质,经过大气的混合、扩散和稀释作用后,落到地面的有害物质不致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适成危害。制定排放标准时,还要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

在1973年由国家颁布的排放标准中,对B类有害物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粉尘的排放标准列于表9—3中。



表9—3 粉尘排放标准(摘录)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地区的差异性等因素,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排放标准。

(五) 粉尘的防治

我国多年来防尘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多数情况下,单靠一种方法是难以解决粉尘危害问题的。要切实做好防尘工作,使工人工作地点的含尘浓度和工厂排出的气体含尘浓度分别达到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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