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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的劳动保护

  在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下,女工与男工都有发生职业病与职业中毒的危险,但是女性还有特殊的劳动卫生问题:

  1.月经、妊娠、分娩、哺乳,都是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女工在此期间,生理机能发生改变,往往可提高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敏感性。

  2.女性皮肤较柔嫩,皮下脂肪丰富,容易患上职业性皮肤病等。而职业性有害因素除可对劳动妇女本身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外,还可通过妊娠及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生育成长与健康。由于胚胎及胎儿对有害因素较成人敏感,故当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对母亲尚未引起明显的毒害作用时,已可对胚胎及胎儿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了保护女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女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也有专门关于妇女劳动卫生的条款。国家专门颁布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等。在这一期,为大家重点介绍:什么是女工的四期保护?

  所谓四期,是指女工四个特殊的生理时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在这四个阶段,女工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

  一、经期劳动保护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由于月经是生理现象,一般不需要休假。但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给予1-2天的休假。

  二、孕期劳动保护

  女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产期劳动保护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时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物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并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上班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出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哺乳期劳动保护

  女工在哺乳期(一般为一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假日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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