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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危害环境下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生产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包括:气象条件,如气温、气湿、气流及气压;电磁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射频和微波辐射;噪声和振动等。

  物理因素对人体的作用,在正常条件下(如强度低、剂量小或作用时间短)对人体无害,有些还是维持人体器官生理功能所必须的条件;当强度、剂量超过一定限度或接触时间过长,则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病损。在一般情况下多为功能性损害,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但严重时可产生永久性的不可恢复的损害。

  (一)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

  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平均湿球黑球温度(亦称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E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高温、强辐射型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铸造、锻造,火力发电的锅炉间等。

  第二种,高温、高湿型作业,如造纸、印染等行业。

  第三种,夏季露天作业,如南方夏季筑路、架桥作业等。

  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性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的改变。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衰竭和热痉挛。为使基层单位在职业病登记和报告中易于识别,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1960年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中将中暑分为:①先兆中暑: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出现头晕、头痛、眼花、耳鸣、心悸恶心、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尚能坚持工作者。②轻症中暑:具有前述症状,而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经短时休息,症状消失,并能恢复工作者。③重症中暑:具有前述中暑症状,被迫停止工作,或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C以上或发生热痉挛者。

  为了防止在高温作业中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

  1.车间温、湿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于工艺要求湿度较高的车间,也应满足相关标准。

  2.进行合理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3.加强宣传教育,认真遵守高温作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4.改革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作业方法,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合理布置热源,尽量隔绝热源。加强通风,降低车间温度。

  5.对高温作业工人做好就业前、入暑前的体检工作,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

  6.夏季供给合理的饮料和营养,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7.做好中暑患者的治疗工作。

  (二)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

  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称为低温作业。在低温环境下工作时间过长,超过人体适应能力,体温调节机能发生障碍,则体温下降,从而影响机体功能,可能出现神经兴奋与传导能力减弱,出现痛觉迟钝和嗜睡状态。长时间低温作业可导致循环血量、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而引起凝血时间延长,并出现协调性降低。低温作业还可引起人体全身和局部过冷。全身过冷常出现皮肤苍白、脉搏呼吸减弱、血压下降;局部过冷最常见的是手、足、耳及面颊等外露部位发生冻伤,严重的可导致肢体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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