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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危害因素与控制措施

 1. 尘肺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就是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性粉尘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多,同时,许多生产性粉尘在形成之后,表面往往还能吸附其他的气态或液态有害物质,成为其他有害物质的载体。生产性粉尘是污染作业环境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严重危害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①非吸入性粉尘。又可称做不可吸入粉尘,一般认为,空气动力学直径大于15μm的粒子被吸入呼吸道的机会非常少,因此称为非吸入性粉尘。

  ②可吸入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15μm的粒子可以吸入呼吸道,进入胸腔范围,因而称为可吸入粉尘或胸腔性粉尘。其中,空气动力学直径为10~15μm的粒子主要沉积在上呼吸道。医学上的可吸入粉尘则具体指可吸入而且不再呼出的粉尘,它包括沉积在鼻、咽、喉头、气管和支气管及呼吸道深部的所有粉尘。

  ③呼吸性粉尘。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5μm以下的粒子可到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区,进入气体交换的区域,称之为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在医学上是指能够达到并且沉积在呼吸性细支气管和肺泡的那一部分粉尘。

  2.工作场所粉尘控制标准

  自1986年以来,为加强粉尘监测的科学管理,国家前后颁发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这对指导实际监测工作,正确地、科学地评价作业场所的粉尘危害程度,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将分散公布的50余种粉尘容许浓度汇于一表之中,统一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代替了原来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这是一项重大改革。

  卫生部颁布的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矿山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尘肺病人肺灌洗后原则上不能再接尘,如肺灌洗后再接尘,应在3~5年后再次灌洗,以去除肺内残留粉尘,巩固疗效编辑推荐:肺灌洗术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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