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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病损的致病条件与职业病特点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引发职业性病损的病原性因素,但这些因素是否一定使接触者(机体)产生职业性病损,还取决于若干作用条件。只有当有害因素、作用条件和接触者个体特征三者联在一起,符合一般疾病的致病模式,才能造成职业性病损。

  (一)致病条件

  1.接触机会,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经常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因素。

  2.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途径可进人人体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病伤。

  3.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的总时间。

  4.接触强度,指接触浓度或水平。

  后两个条件是决定机体接受危害剂量的主要因素,常用接触水平(exposurelevel)表示,与实际接受量有所区别。据此,改善作业条件,控制接触水平,降低进人机体的实际接受量,是预防职业性病损的根本措施。

  5.个体危险因素。

  在同一作业条件下,不同个体发生职业性病损的机会和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别,这与以下因素有关:

  ①遗传因素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存在遗传缺陷(变异)的人,容易受某些有害因素的作用。

  ②年龄和性别差异包括妇女从事接触对胎儿、乳儿有影响的工作,以及末成年和老年工人对某些有害因素作用的易感性。

  ③营养不良如不合理膳食结构,可致机体抵抗力降低。

  ④其它疾病如患有皮肤病,降低皮肤防护能力,肝病影响对毒物解毒功能等。

  ⑤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如缺乏卫生及自我保健意识,以及吸烟、酗酒、缺乏体育锻炼、过度精神紧张等,均能增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机会和程度。

  以上这些因素统称个体危险因素(hostriskfactors),存在这些因素者对职业性有害因素较易感,故称易感者(vulnerablegroup)或高危人群(highriskgroup)。

  充分识别和评价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特征,并针对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采取措施,阻断其因果链,才能预防职业性病损的发生。

  (二)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具有下列五个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需达到一定的强度(浓度或剂量)才能致病,一般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例如矽肺),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

  从病因学上说,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故必须强调“预防为主”,着重抓好第一级和第二级预防。

  职业性疾病可累及各器官、系统,涉及临床医学的各个分科,如内科、外科、神经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所以,需要牢固掌握和充分运用临床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和技能,处理职业性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就业禁忌证、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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