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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业中四氯乙烯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四氯乙烯作为一种干洗溶剂,具有去油污性强等特性,在干洗业已成功使用了60多年,被洗衣界公认为比较好的干洗溶剂。然而,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各类生活用品的副作用越来越重视,因此,四氯乙烯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四氯乙烯是一种不易燃烧的无色透明液体,有刺激和麻醉作用,可经过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长期过度暴露会产生乏力、眩晕、恶心、记忆力差、手脚顫抖、视力不良及手指麻痺等症状;皮肤反复接触,可致皮炎、皮肤脱落和湿疹等症状;过度接触可造成肝损害。

  鉴于四氯乙烯对干洗业工人造成的潜在健康危害,从事干洗业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操作管理:合理布局干洗业工艺流程,待洗衣物的收物台与洗毕衣物的发送台应分开设置。产生有害蒸汽的干洗机、烘干机和清渍台应尽量置于单独的房间或加以隔离,并设置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装置,将有害气体收集、净化后排放。放散有害气体和热的干洗车间,宜布置在多层建筑物的上层,如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盛放干洗剂的容器表面应有醒目的标签,标明干洗剂的名称、干洗剂的特殊危险性、干洗剂的化学成分、有害物质警示标志。

  2、作业防护: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处理污染衣物时,必须戴口罩。进行清渍及维修干洗机及填充洗涤溶剂时,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防毒口罩、面具应定期消毒,及时更换吸附剂。同时用人单位要加强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4、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进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相关的作业。

  卫生部于2007年制订了《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适用于所有从事服装干洗作业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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