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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性粉尘有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粉尘危害非常普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尤其发展中国家为甚,全世界大约近上亿劳动者接触粉尘危害。我国情况并不乐观,尘肺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必须采取强有力和效果明显的措施。

  法律措施

  立法和执法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防止粉尘危害、保护工人健康的法令和条例。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87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和经过修订的《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使尘肺防治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调职业危害的宏观控制和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的责任、权利、义务,将控制职业危害的责任赋予企业的每一个人,是促进企业搞好尘肺防治工作的法律保证;尤其是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明确分清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对从宏观到微观控制粉尘危害、防治尘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1979年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中对9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了规定,1983年-1996年又增加了40项粉尘卫生标准,总共达49项。2002年4月8日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粉尘标准为47项,包括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项指标,其中13项又分为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石棉又分为总尘和纤维浓度。

  技术措施

  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最根本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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