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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索要存酒诉讼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   (记者许 巍)因在酒吧存储的洋酒超过30天的保存期,酒吧拒绝返还该酒,消费者赵先生认为这是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而将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洋酒一瓶并赔礼道歉。记者于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先生在明知存酒有保存期的情况下仍与酒吧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酒吧有权按照约定处理,故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2日,赵先生到夜色酒吧消费之后,将购得的一瓶珍宝威士忌洋酒存放在酒吧,夜色酒吧向其出具了存酒卡一张。

    赵先生称,事后他曾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夜色酒吧主张返还保管物,但夜色酒吧的工作人员答复是:他存放的珍宝威士忌洋酒已超过规定的存放期,已将酒水全部倒掉,不予返还。

    赵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无效的规定,夜色酒吧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珍宝威士忌洋酒一支,并赔礼道歉。

    夜色酒吧经法院的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法院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存酒卡背面记载有“洋酒保存期为30天,开启后最多再存两次”的郑重声明。赵先生表示其存放的珍宝威士忌洋酒未开封,收到存酒卡时就将背面的该条声明划掉以示该条款是酒吧的单方行为。后赵先生由于长期出差,没有来得及消费存酒。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夜色酒吧为赵先生购买的一瓶珍宝威士忌洋酒免费保存并出具存酒卡,双方建立了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赵先生在拿到存酒卡时,已经看到了关于洋酒存放30天,逾期不取,酒吧有权自行处理的规定,如果赵先生对此有异议,可以不与酒吧建立保管合同关系,但其依然将酒存放在被告处,应视为其认可了与夜色酒吧的约定。故对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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