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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修正)

 【地区】西藏自治区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11.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8.12.24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


    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六条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坚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制定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


    (九)组织劳动安全卫生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职责。


    第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在制定和审查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其重大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领导安全卫生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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