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
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新法对劳动合同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经集体协商确定
新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规定使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再是企业的单项权利,从而体现了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原则。
二、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新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款在原《劳动法》中也有规定,但并没有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措施。而新法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以下制裁: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无法辞退劳动者的,否则,同样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工资的索赔。
此外,新法还要求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工作地点和内容。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对其工作地点和内容的调整,而用人单位仍须履行原劳动合同之义务。
三、劳动合同期限
新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新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对试用期的规定
新法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了不同的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新法还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详见第七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权解除合同。
五、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了严格限制
新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
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
六、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
新法将竞业限制的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