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武汉市
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5]85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
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
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
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
    (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