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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分类

医疗事故的分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括四个基本因素:(1)确有诊疗错误;(2)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疗或护理不当;(3)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4)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条规定严格地划定了医疗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归纳出医疗事故的特点如下:其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右类卫生技术人员,无行医许可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非法行医论处。其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非就诊疗护理而致的损害,按医患其他纠纷解决。其三,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可以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过大,也可以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其四,必须出现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即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点是医疗事故区别于医疗差错的关键所在。其五,医务人员的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完全是医疗过失造成的,而医疗未达到尽善尽美或出于偶合对不良后果有些影响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于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应将二者严格地区别开来。
1.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例如,某3岁女孩因被开水烫伤而到卫生院就诊,经甲医生用紫草油治疗有效,隔日再来诊时遇乙医生值班,乙医生顺手从药柜上拿下一瓶药,违反用药前予以核对的有关规定,看都没看就往病孩烫伤面涂抹。病孩凄厉地哭也没能使乙医生停止涂药,终致病孩休克。后护士发现是误用了“来苏”,病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2.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主观众性失职徒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他们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例如某医院外科医师在急诊室值班,接诊一位因工伤右胸开放性外伤的患者,他以该院尚未开展胸外科技术为由,不予检查,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未包扎,未止血,未输血,未用任何药物的情况下,强行让患者转院治疗,患者终因失血过多,在转院途中不幸死亡。事后经鉴定患者系右胸壁第四肋间动脉破裂出血过多死亡。该医院虽未开展胸外科手术,但止血的条件和输血的条件,急诊初步处理的条件是具备的,而值班师未进行任何处理,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2.技术事故。技术事故也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例如,某毕业不久的医生,在一次在农村巡回医疗的过程中,发现一患颈患的妇女急需治疗,于是在既不具备手术条件,又没有上级医生指导,自己也从未做过此类手术的情况下,盲目地给病人做了手术。术中竭尽全力,又生怕切除不干净而影响预后,便大刀阔斧地进行“扫荡”。术后病人无尿,救治无效死亡。经解剖证实,病人的双侧输尿管均被切除。这起事故就是由于医生对局部解剖关系辨认不清,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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