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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中国法学》 2007年第2期

  内容提要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关键词 陕甘宁边区 婚姻自由 司法限制 社会效果

  一、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的主要类型

  陕甘宁边区将妇女解放,作为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这标志着婚姻自由原则,在政策导向的支配下,通过立法得到了彻底的确立。但是,抗战之前,陕甘宁边区是一个偏僻、贫穷,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的、以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地区,乡村农民的生活状况,非常困难:“一家人住在一个窑洞里,睡在一个炕上,全部家具财产有两个毛驴可以载完,有了病只能听天由命,遇天灾人祸则流离饥饿。”乡村的文化教育也相当落后:“知识分子缺乏,文盲达99%,学校教育,除城镇外,在分散的农村方圆几十里找不到学校,穷人子弟入学无门;文化设施很缺,人民十分缺乏文化生活;卫生条件极差,缺医少药,人畜死亡率很高,婴儿死亡率达60%,成人达3%;全区巫神便达两千人,招摇撞骗,为害甚烈。人民不仅备受封建的经济压迫,而且吃尽了文盲、迷信、不卫生的苦头,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得不到保障。”边区建立以后,虽然经过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边区的整体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有效地推行这一原则,处理好政策、法律与当地风俗习惯的关系,使婚姻自由原则的推行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在推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推行婚姻自由原则中进行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提供了可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共计1733卷。1989年,中央档案馆提走作为陕西省档案馆特藏的陕甘宁边区档案的所有原件,但陕西省档案馆保留了全部复印件,给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资料中,判例汇编、判决书汇编、案例报告(当时称判案实例括录),比较真实、完整地反映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价值取向、目标追求,以及审理具体案件的水平与状况,也是本文展开论述所使用的主要史料。这些史料包括六个部分:

  1.《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全宗15—26;

  2.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案实例括录》,全宗15—27;

  3.《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一),全宗15—28—1;

  4.《边区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4年刑事案件判决书汇集》(二),全宗15—28—2;

  5.《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一,全宗15—29;

  6.《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刑、民事判决书汇集》之二,全宗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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