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中不可避免地要患或大或小的疾病,因而不可能不去医院看病,不与
医疗机构打交道。由于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形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差异较大,
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也就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目前,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依据。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1、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何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有哪些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3)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主要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4)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主观过错。
只有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失时才构成医疗事故。
(5)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3、医疗事故有哪些种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