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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那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

3. 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

·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

“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

“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

·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 

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月经来潮时,可使正常的生理防御机能相对减弱,若不注意保护,会引起月经不调和其它各种妇女病。月经期从事高空作业会给妇女带来诸多不便。由于女性本身物理的体温调节机能差,月经更不能从事低温作业,否则可引起子宫淤血或发生痛经等。月经期若受冷水的刺激,可引起经血减少、痛经、闭经或月经淋漓不断。

·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月经期,由于子宫内膜脱落后使子宫腔形成伤面,需要一个修复过程,在这个其间,女性的身体抵抗力比较差,不宜参加剧烈的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以免引起经血过多,月经期延长,损害身体健康。而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相当于重强度的体力劳动。故在《规定》中作出了这一具体的规定。

·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

答:女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哪些文件规定?

答:主要执行: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98]24号)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以及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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