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从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为保障权利和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究竟如何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是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深感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由于不懂法而丧失法律保护机会的情况不在少数,作为法官我们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对现阶段工伤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就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者工伤后的索赔问题谈以下几点建议,企盼我们所做的这些对伤者合法权利的维护能有所裨益。
第一,劳动者工作时,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社会关系之一,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不一定只产生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会产生其他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其保护具有倾向性,只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保护。而对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保护则不具有这种立法价值倾向。所以,为了实现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特殊维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从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角度来讲,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使伤者切实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事故索赔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条例在对工伤的认定情形作出规定时也是应用了“职工”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来讲,要想得到法律的倾向性保护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第三,劳动者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由于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视角不同,同一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工伤事故赔偿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程序法规定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我们经过分析和总结得出以下救济手段: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