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成立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是我国第一个生产建设兵团。“文革”中的1968-1970年,在我国沿边沿海地区,各军区先后成立了12个生产建设兵团:
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68.7~1976.2);
北京军区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1969.1~1975.10);
兰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1969.1~1973.12);
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1969.2~1974.9移交广东省);
南京军区江苏生产建设兵团(1969.3~1975.6)、安徽生产建设兵团(1969.9~1975.6)、浙江生产建设兵团(1970.2~1976.1);
昆明军区云南生产建设兵团(1969.10~1974.6);
福州军区江西生产建设兵团(1969.12~1971.6)、福建生产建设兵团(1969.12~1974.12);
济南军区山东生产建设兵团(1970.10~1974.11);
武汉军区湖北生产建设兵团(1970.5~1972.9)。
关于生产建设兵团的级别: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是以第二十二兵团和新疆军区生产管理部合并组成,成立之初为兵团级,新疆军区第二副司令员陶峙岳任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新疆军区代政委王恩茂兼任生产建设兵团政委,他俩1955年分别授上将、中将衔。以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隶属关系多次变更,但其规格始终较高,相当于兵团级,先后几任司令员陶峙岳、丁盛、张竭诚都是新疆军区副司令员,几任政委中王恩茂是新疆军区政委兼任,裴周玉、张仲瀚是新疆军区副政委。
1975年3月25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建制,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1981年12月3日,鉴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作用,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决定》。恢复后的名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而不是原来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不列入军队序列,受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权限,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兵团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兼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和党委副书记,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任命,其行政职级为正省级,党内级别为中央委员。兵团军事部为副军级建制,执行省军区的职责权限。其他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为军级,建设兵团司令员多为省军区司令员或副司令员兼任。生产建设兵团军政主官大多由所在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兼任,如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由黑龙江军区司令员汪家道兼任,江苏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由江苏省军区司令员黄朝天兼任,浙江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由浙江省军区代司令员熊应堂兼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