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军区按级别划分源于解放战争后期。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发出通令,对全军的组织编制、番号作了统一规定,其中军区分为一级军区(即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实行四级军区体制,即在中央局相应的区域设一级军区,在中央分局相应的区域设二级军区,在省和行政区设三级军区,在地(专)区设军分区。
各级军区军以所在区域的地区或地点命名。当时一级军区共5个,即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东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二级军区有3个,即晋绥军区、豫皖苏军区、冀察热辽军区。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新的军区不断建立,原有的军区也进行了调整。
至1950年7月,全国共有6个一级军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18个二级军区:山西、绥远、内蒙古、山东、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川东、云南、贵州、甘肃、陕西、新疆(1951年12月又成立了西藏军区);25个三级军区:辽东、辽西、河北、平原、察哈尔、胶东、渤海、鲁中南、苏北、苏南、皖南、皖北、赣西南、湘西、海南、川南、川西、川北、西康、陕南、喀什、迪化、伊犁、宁夏、青海;4个省军事部(军级):热河、吉林、松江、龙江。
此时的一级军区与中央局和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的区域划分一致;但二级军区已不再是中央分局所在区域,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已没有明显区别。二者在隶属关系上是并列的,在级别上则相差一级。二级军区领导机关大多由兵团机关兼,如许光达兵团(第二兵团)兼甘肃军区,杨得志兵团(十九兵团)兼陕西军区,杨勇兵团(第三兵团)兼贵州军区,陈赓兵团(第四兵团)兼云南军区,叶飞兵团(第十兵团)兼福建军区,萧劲光兵团(十二兵团)兼湖南军区,等等;三级军区领导机关大都由军机关兼或改编,如第一军兼青海军区,第二军兼喀什军区,第十军兼川南军区,六十军兼川西军区,六十二军兼西康军区,六十五军兼宁夏军区,等等。各级军区的编制级别为:一级军区(方面军)、二级军区(兵团)、三级军区(军)、军分区(师)。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即都隶属于一级军区,军分区隶属于二级军区和三级军区。到1954年,经调整合并,仅保留山东、福建、云南、西藏、新疆5个二级军区,其他省军区均为三级军区。1955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取消按一、二、三级等级划分军区的做法,统一改称军区、省军区。此后,全军军区由原来的四级体制改为军区(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三级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