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人们一提到“新型毒品”,首先就会想起“冰毒”、“摇头丸”。简单地说,现在意义上的“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那些区别于阿片类及可卡因及大麻等传统毒品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当然也包括其他一些致幻类毒品。就流行的广泛程度及危害程度来说,“冰毒”、“摇头丸”是其典型的代表。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与旧的概念当然会发生变化。毒品危害我国人民由来已久,在我国历史上,危害我国人民时间最长的当然是鸦片。从清代甚至从明代晚期开始,“大烟”就开始给中国人民造成伤害。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它一直是罪魁祸首。当初我国没有“禁毒”这个词,而只有“禁烟”这个说法。然而,至晚在上世纪30年代,“烟”与“毒”就有所区别了。比如在民国时期,至少从法律上“禁烟”与“禁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同时还颁布了《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在当时,“烟”就是所谓“传统毒品”而“毒”,则是“新型毒品”。
种植罂粟,制造鸦片,燃烧后吸食一直是“吸毒”的最主要内容。然而,有别于“大烟”及“吸大烟”的其他制成品及吸食方法,也就是所谓的“新型毒品”,出现也比较早。那么这些“新型毒品”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流入我国的,它们又是些什么毒品呢?
最早的“新型毒品”是吗啡。吗啡是在18世纪末进入中国的,于民国初年盛行于城乡。它最初曾经是被当成“大烟”的替代品而开始被我国人接受的。清朝外务部曾经上奏皇帝,奏章指出:“吗啡系鸦片所炼之精,原为西医药料。而华民每用吗啡药针刺入肌肤,以抵烟瘾。” 清朝同治年间吗啡从东南沿海地区流入,逐渐蔓延。1892年上海口岸进口吗啡15761盎司,至1901年即高达114080盎司,十年之间增加了6.2倍,其增长速度之快是十分惊人的。
比吗啡晚一些的“新型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最初也是作为一种戒烟药或者鸦片的替代品,在各地西药房公开出售的。不久人们就发现,它确实能替代鸦片,但更容易上瘾,对身体的危害也更大。清末民初著名戏剧理论家刘豁公在《上海竹枝词》里面说:“最毒无如海洛因,吗啡虽烈逊三分。高居鸦片红丸上,北地人多白面称。”
在民国时期,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烟”指的是“鸦片、罂粟,及罂粟种子”而“毒”则是“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各色毒丸”.
当时,新型毒品有各种名字,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红珠子、白珠子”、“金丹”、“高根”、“红丸”、“白面”等。
这里特别要加以注意的,是所谓的“高根”。在民国时期的法律界定上,“高根”是“毒”中的一种,与吗啡、海洛因并列。那么它是什么呢?实际上,所谓的“高根”就是现在的可卡因。“高根”是当初对“古柯”的音译。人们服用古柯的历史很长,在中南美洲,土著人服用它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然而,对中国人来说,它又确实是一种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在我国的流行,最初当然全部是进口的。而且,最初又都是当作一种药品进口的。大规模地在中国制造新型毒品,使它们泛滥成灾的罪魁,是日本帝国主义者。
在日本侵略者占领我国东北后,大量种植罂粟,大肆贩卖鸦片的事实早为人们所熟知。然而,日本侵略者在大量贩卖鸦片的同时,更不遗余力地制造贩卖吗啡、海洛因及相关制品。在东北一些地区,吸食吗啡、海洛因的人数甚至高于吸食鸦片的人数。
新型毒品所以能够迅速泛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第一,有效成分高;第二,价格便宜;第三,服用方便。
用现代化的手法将鸦片提纯,使其毒性更大,使吸毒的人更“过瘾”,是新型毒品的特点之一;
大规模地工业化生产,必然降低成本。比如日本侵略者统治我国东北时期,在河北仅一年时间就建了五个海洛因加工厂,进行大规模生产,并由军队保护。因此价格相对低廉,是新型毒品的特点之二;
一些新型毒品,不再使用相对麻烦的工具如烟灯等,直接就可服用。如“红丸”、“白面”。“红丸”是吗啡加糖精调配制成,可以直接服用;“白面”类似于现在海洛因,直接鼻吸或注射均可。因此,使用、携带方便是新型毒品的特点之三。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国民政府很早就认识到了新型毒品比较传统毒品危害更大这一事实。国民政府在1935年提出的“两年禁毒,四年禁烟”目标,其中“毒”与“烟”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为什么要在两年之内禁“毒”而在四年之内才禁“烟”呢?笔者以为,当时的执政者首先考虑的,恐怕不是难易程度而是危害程度。
在惩治力度上,对新型毒品的打击要重于对传统毒品的打击。当时,这些新型毒品被列为“烈性毒品”。1934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规定:“吗啡、高根、海洛英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红白等着色毒丸,均为烈性毒品。”
在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的《禁毒实施办法》中规定:“吸用烈性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限于1935年内自行投戒,如查获未经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内如仍有未经投戒而私吸者,除勒戒外,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有吸用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一律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此外,凡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者,依法处以死刑,从犯按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务员对于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有帮助者,概处死刑。自1937年起,凡制造、贩卖烈性毒品者,无论主犯还是从犯,一律处死刑。”
可见,当时政府对新型毒品的危害是有清醒认识的,同时打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由此引发笔者的一些思考:当今以甲基苯丙胺类为代表的新型毒品逐渐泛滥,危害的人群主要是青少年。同时,它们也同样具备毒性大、价格低等特点。那么,我国政府是否应该加大对新型毒品的打击力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