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头丸”既具有三甲氧苯乙胺的致幻作用,也具有苯丙胺的兴奋作用,其得名是因为我国的滥用者多为迪斯科舞厅的常客,他们在服药后不停地摇摆头部。在国外,亦被称为俱乐部毒品、又称月圆毒品(夜间娱乐时吸食)、快乐丸、狂喜、忘我、疯药、灵魂出窍、狂野派对丸等。也有按药片的不同颜色和上面的不同图案、不同字母称为蓝精灵、白天使、蝴蝶等。1996年11月25日,联合国禁毒署在上海召开的国际兴奋剂专家会议上,一致认为苯丙胺类兴奋剂将逐步取代本世纪流行的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常用毒品,成为21世纪全球范围滥用最广泛的毒品。在我国,最早发现摇头丸是1996年从香港流入的。近年来,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问题非常突出,成为一些暴力、强奸案件的诱发原因,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一、“摇头丸”具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又称为心理依赖性,是指由于用药产生一种特殊的欣快感和欢愉舒适的内心体验,在精神上驱使用药者产生定期连续用药的渴求和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取心理上的满足,消除精神上的不适。MDMA等可以改变吸毒者的知觉和心境,增强交流和理解他人情感能力、减轻自身的焦虑心情、出现梦幻般的迷幻感觉。表现为思维清晰,情绪高涨,消除疲劳,自信心增加,注意力集中,操作或运输显得更加机敏熟练,有一种欣快的心境,因此容易使人追求这种兴奋而产生滥用。此时如果减少或停止使用,则可出现戒断症状:疲劳感、抑郁、失眠、多梦,严重时可表现出焦躁不安,或由于严重抑郁而产生自杀念头,即停药综合症。与其他毒品一样,摇头丸同样会使身体产生耐受性,反复使用,需要不断加大用药剂量,才能达到原有效果。
二、“摇头丸”对滥用个体造成的身心损害
对精神的损害。滥用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最常出现的后果是精神病样症状。临床资料表明,MDMA、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神障碍。其主要表现为多语不安、焦虑过敏、思维活跃但难以深入思考,其中最具典型的精神病性症状为常同行为,即长时间反复重复毫无意义的相同动作,决不厌烦。如:一直不停地揪发、挖耳等。吸毒者过量使用还会引起幻觉,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以及幻听等病理性精神症状。长期滥用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可以导致慢性精神障碍,又称为苯丙胺型精神病。据资料报道,82%的苯丙胺滥用者即使停止滥用达8-12年,仍然有一些精神病症状,不少苯丙胺滥用者经过治疗,精神疾病症状得到改善或治愈,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可以因再次吸毒(哪怕是1-2次)或在药物中毒、醉酒、精神压力等非吸毒因素的刺激下突然再次发作精神疾病,这被称为再燃现象。
对心脏等器官的损害。苯丙胺类兴奋剂可以刺激周围神经系统的儿茶酚胺递质释放,对心血管产生兴奋性作用。大量的儿茶酚胺递质可以导致心肌细胞肥大、萎缩、变性、收缩带坏死、小血管内皮细胞损伤和小血管痉挛,从而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病和心律失常,成为吸毒者突然死亡的原因。MDMA和MDA主要导致缺血性心肌病,出现头痛、寒战、面色苍白或发赤、心悸、心律不齐、心绞痛、血压升高、血压降低或循环性虚脱等。还可出现胃功能障碍,如口干、口中有金属味道、厌食、恶心、呕吐、腹泻、腹部绞痛等。
其他损害。一次服用较大量的甲基苯丙胺或MDMA等,可以导致吸毒者全身骨骼肌痉挛、肌溶解,出现恶性高热、死亡或对肾功能造成严重损害,这也是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最常见的危害之一。同时,还会发生其他滥用感染合并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和性病、艾滋病。早在多年前,港澳地区就有摇啊摇,摇到奈何桥;跳啊跳,跳入鬼门关的歌谣。
另外,国内查获的摇头丸的成份具有明显的变异性。成份复杂多样。从破获的案件看,目前我国国内的摇头丸成份大都掺杂了各种不同的药物。有些完全不含MDMA,而以其他药物代替。这些药物可能较MDMA更易造成依赖性(例如MA,即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或服用过量更易导致生命危险(例如甲喹酮,在东北一带成为忽悠悠),或与MDMA药性相反(例如氯胺酮,俗称K粉)。这些不确定药物成份和含量的“毒品”,对不知情的滥用者构成莫大的生命危险。
三、“摇头丸”对社会的危害性
吸食“摇头丸”与吸食海洛因不同的是,海洛因属麻醉药品,具有排他性的个人吸食特点,而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属精神药品,服食后所刺激表现出来的兴奋作用只有在群体场合才能得到宣泄,所以吸食“摇头丸”具有“群体吸毒”的特点,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集体吸食。吸食“摇头丸”后,会出现幻觉,感觉世界一派平和,对陌生人友善,警惕性下降,性开放倾向增强,极易出现群宿乱交行为。有的还会产生自残或者杀人、抢夺暴力倾向,影响社会治安,造成社会危害。据犯罪学研究发现,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而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所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则往往是吸毒者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受到妄想或幻觉作用而实施的。
另外,根据“中国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和“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监测和研究数据,我国“摇头丸”的滥用人群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吸的平均年龄仅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平均年龄低4岁。特殊的滥用群体,极大地影响和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认识“摇头丸”及其危害性,对最大限度地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