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到1940年,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六年禁烟禁毒运动,其目标是实现两年禁毒、六年禁烟的计划。
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向全国发布禁烟通令,并公布《禁毒实施办法》和《禁烟实施办法》。禁种方面,规定豫、鄂、皖、湘、苏、浙、闽八省为绝对禁种省份,冀、鲁、晋等省也应照腹地省份一律绝对禁种;陕、甘两省则核准分三期禁种,至于川、滇、黔、察、绥、宁等产烟省份,按分年减种计划,自1936年起分年递减,同时肃清。
禁吸方面,以1935年最后登记截至人数为总数,按烟民年龄依次勤戒,分为五期,以一年为一期,每年烟民人数至少递减五分之一,至1940年底完全戒绝。
禁运、禁售方面,按照分期戒吸的需要,凡吸户所需要之鸦片,由禁烟督察处实行公运,严禁私运。自1936年起,逐年查明吸户所需数量而递减之,并同时递减土膏行店之家数。
《禁毒实施办法》规定,吸用烈性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限于1935年内自行投戒,如查获未经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内如仍有未经投戒而私吸者,初勒戒外,并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有吸用毒品及施打吗啡针者,一律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此外,凡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者,依法处以死刑,从犯按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务员对于制造、运输、贩卖烈性毒品有帮助者,概处死刑。自1937年起,凡制造、贩卖烈性毒品者,无论主犯还是从犯,一律处死刑。
综观整个禁烟运动,这场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烟运动。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同前期相比,其禁烟态度是认真积极的。这不仅表现在国民政府建立了严密的禁烟组织、制订了具体的禁烟计划上,还表现在六年禁烟运动在禁种、禁售、禁吸、禁运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特别是禁种方面,成效尤为显著。六年禁烟取得的成绩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与赞扬。然而,由于动荡的政治局势,国民政府外交主权的部分丧失,特别是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影响,六年禁烟运动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六年禁烟运动在中国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这里的烟是指鸦片、罂粟、罂粟籽;毒是指吗啡、海洛因以及其他化合物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