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试点单位选派干部参加考核并负责接收。其工作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应招人员,必须是本人自愿,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
(二)体检政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招人员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三)专业考核。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招人员必须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标准,由试点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
(四)招收审定。征兵办公室和部队招收人员对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研究提出拟招收的人员名单,并报上级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的军级单位审核。
(五)批准入伍。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考核合格并经上级审核同意的招收对象,由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
(六)组织交接。招收士官的交接工作,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和退兵办法,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