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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部发布《军队干部保健工作规定》

日前,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发布新修订的《军队干部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38条,涵盖了军队干部保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环节,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健康维护与促进、疾病诊治、管理制度、奖励与处分等内容,规范了干部保健工作中的预防、医疗、疗养、康复以及相关保健管理活动等工作。明确规定军队干部保健工作应当着眼有效维护和促进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防治结合、安全有效的原则。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干部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本单位保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干部保健工作。

新修订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好军队干部健康为目标,总结吸收国内外医疗保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把医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有效服务于干部健康。充分发挥干部保健工作在维护和促进干部身心健康,保战斗力保打赢中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规定》坚持继承与发展、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适用性和指导性,对于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军队干部健康权益,提高全军干部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战斗力生成,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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