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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颁布 扩大优抚对象范围

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近日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我国最早的光荣院可以追溯到1958年,当时的称谓叫烈属养老院(有的地方叫光荣敬老院),是国家为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烈士家属而建立的。

1982年2月1日《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在光荣院安度晚年,鼓舞部队士气,服务拥军优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优抚对象老龄化趋势明显,全国60岁以上的优抚对象471万人,70岁以上的379万人,80岁以上的217万人,90岁以上的31万人,优抚对象养老问题成为优抚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截至2009年底,全国1401家光荣院集中供养了4.6万余名孤老优抚对象。但是,还约有38万孤老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集中供养。

办法在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的基础上,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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