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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客隆超市内双汇火腿肠产品已全部下架

双汇集团旗下公司被媒体曝光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日前,京客隆、华堂超市的所有双汇火腿肠等产品全部下架。

针对“瘦肉精”事件,北京将全面封存来自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新乡市的生猪产品。工商部门也就肉制品安全问题展开全面检查。

■歉意

3月16日消息,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今天发布声明称,瘦肉精事件系子公司所为,并为给消费者带来困扰道歉。

双汇集团在声明中表示,已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并派出集团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驻济源工厂进行整顿和处理。并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日前,双汇发展旗下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中暴出使用瘦肉精猪肉,此事件致使双汇发展股价跌停报收。

以下是双汇集团声明全文: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饲喂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报道,双汇集团就此事作出如下声明:

一、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

二、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高层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并派出集团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驻济源工厂进行整顿和处理。

三、双汇集团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

四、双汇集团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对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全面检查。

五、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双汇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确保食品安全。

六、双汇集团对关注肉类行业食品安全、关注双汇健康发展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

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购价格比普通猪还要贵一些。这种猪停喂“瘦肉精”一周后,送到他们厂里卖的时候就不容易被查出来。

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也都卖到了济源双汇。

“瘦肉精”猪肉检疫走过场

记者发现,河南孟州市、沁阳市等十几家养猪场,都在养殖这种肌肉发达的“健美猪”,养猪户在饲料里偷偷添加“瘦肉精”,一千斤饲料加120克,从一百八九十斤喂到二百二三十斤重。这种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不但卖相好,而且还能多卖几十元钱。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瘦肉精尿检”、生猪检疫等如同走过场,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冒充,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须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南京市场。

■查处

媒体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将“瘦肉精”监管作为监管工作重点。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

农业部将彻查并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随后向社会公布。

■追访

日前,记者走访京客隆、劲松洋华堂超市的所有双汇火腿肠等产品全部下架。物美集团发言人也表示,已要求双汇公司出具最新检验报告,并通知各个门店,如果消费者对已购买的产品有疑虑,公司可进行登记。

■解释

“瘦肉精”肉可致人患瘤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如果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的确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背景

用“瘦肉精”可追刑责

北京工商负责食品检测的人士介绍,目前“瘦肉精”是属于日常检测的项目,同时快速检测也能检测出来。据介绍,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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