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无论是启动修改宪法的程序、还是修改宪法的主体、方式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还是修改宪法都有严格的程序。根据宪法的规定,修改宪法的权利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宪法解释权。
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
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后,宪法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提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应规定比法律解释更为严格的程序。通常宪法解释案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